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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反目成仇,争夺子女的姓氏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1-12-20 10:39:51 浏览次数:454

好聚好散最终成为一句空话,夫妻离婚后,反目成仇司空见惯。

王某和朱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后两人到当地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子为朱某1,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起矛盾,导致感情受到重创。2020年某月某日,双方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遂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其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罗某结婚,由于先前的婚姻双方家庭都心怀不满,王某家要求将朱某1的姓氏改成罗,朱某得知后十分气愤,并表示坚决不同意更改其子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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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双方对争夺其子的姓氏冲突该怎么解决呢?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的姓名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父母双方的合意。子女应当以父或者母姓为原则,是为了破除中华几千年历史对姓氏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并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离婚后,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都是侵犯另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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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子女姓氏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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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婚后,双方对子女的姓氏起争执,不能达成一致的,不能对子女的原生姓氏作出变更。若一方隐瞒事实申请作出变更,另一方有权请求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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