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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付了钱又不知是否能退的尴尬局面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1-12-20 10:51:49 浏览次数:395

孟某是做蔬菜购销生意的,经蔬菜代办贾某介绍,在2020年7月4日,孟某与吕某自愿、平等协商,在某县签订了收购协议书,该合同约定吕某将自己种植的位于大青沟镇××约40亩白萝卜卖给孟某,每亩3100元,并约定定金为50000元,孟某已将该定金交付给了吕某。并且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乙方(吕某)如种植管理不当造成白萝卜虫眼、黑心的,甲方(孟某)有权终止合同、定金退回。”现在该40亩白萝卜即将成熟,孟某去查看后,发现这些白萝卜虽然枝繁叶茂,个头标准,但是大面积出现黑心,该白萝卜无法食用,孟某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于是,孟某通知吕某解决该合同,并要求吕某退还定金。经法院审理查明,种植的白萝卜虽然出现黑心的情形,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

支付的价款是预付款还是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孟某与吕某明确约定的是定金,应当适用《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关于定金法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价款的20%,超过部分应为预付款。

《担保法》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合同的总价款的20%为3100*40*20%=24800元,定金50000元明显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对于25200元不作为定金,应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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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预付款是否能退?

2020年4月15日,杜某、王某双方口头约定:杜某在王某处购买乐迈地板,每平米300元,达成协议后,杜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王萌萌4000元作为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后,杜某发现所预购的乐迈地板与店内宣传的(欧洲进口地板)不符,故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并返还预付款4000元,杜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预付款,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回避。王某辩称,此产品属高端定制,不退不换。王某明确表示定金除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并开具收据注明事项,杜某同意并转账,双方特殊明确约定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三方的制约,现在杜某要求退定金,被告已产生货物款、物流费用、房屋租金、工员工工资,原告违约在先,应当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杜某所述预购的乐迈地板与店内宣传的(欧洲进口地板)不符的情况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可,现杜某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依法应予解除。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收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本案中,杜某所述预购的地板与店内宣传的不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是杜某违约所致。但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具有多退少补的性质,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杜某,至于合同解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王某可另行解决。

责任编辑    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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