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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代理发行,代理商一直要求修改游戏导致游戏未上线, 如何判定违约责任?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12-29 10:18:14 浏览次数:374

2016年11月28日,地瓜公司(甲方)与拟酷公司(乙方)签订《游戏代理发行协议》,约定:乙方从甲方处获得有关特定网络游戏软件的特定语言版本的运营及推广的独占许可。在合作期间内,乙方根据实际需求有权提出修改部分游戏数值或内容的建议,乙方与甲方沟通后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决定是否修改。如遇确需修改而甲方不同意的情形,甲方须给出恰当理由并给出对应的产品优化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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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拟酷公司称拟酷公司对游戏所提修改意见,地瓜公司应尊重并完成,如有不同意见应提供解决方案,地瓜公司对拟酷公司提出的修改要求从未提出过任何意见,但却一直未能如期完成并交付最终可供内测使用的版本,地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于是向地瓜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函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涉案《游戏代理发行协议》签订前,地瓜公司已完成涉案游戏的开发,地瓜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和25日两次向拟酷公司发送了游戏的内测版本后,双方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了《游戏代理发行协议》。拟酷公司经内部员工对游戏测试后向地瓜公司提出了游戏体验方面及系统使用方面的意见,并提出了调整和优化意见;地瓜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先后7次发送了游戏的修改优化版本,2次发送了审核包。因拟酷公司一直未认可地瓜公司提交的版本,涉案游戏未上线导入用户进行测试。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地瓜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约交付符合修改要求的游戏版本

本案中,涉案游戏是地瓜公司已完成开发的游戏,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地瓜公司已两次发送内测版本给拟酷公司,拟酷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即应当对游戏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发行的影响等问题作出综合判断,拟酷公司作为代理发行方,其对游戏所提修改意见应主要围绕游戏运营的需要进行改进,所提修改意见亦应当客观、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游戏代理发行协议》第二条1.(2)“在合作期间内,乙方根据实际需求有权提出修改部分游戏数值或内容的建议,乙方与甲方沟通后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决定是否修改。如遇确需修改而甲方不同意的情形,甲方须给出恰当理由并给出对应的产品优化的解决措施。”第三条1.(5)“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对合作项目在授权区域的宣传所需,积极给予支持与配合。”第七条2.(7)“甲方保证将依乙方之需要,根据双方协定结果,协助乙方进行本游戏内容之调整。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有关本游戏产品的修改或优化意见后,甲方应当予以尊重,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认后,对于确实有利于本游戏产品优化的意见,甲方须尽快执行,否则,甲方如有不同意见,须给出恰当理由并给出对应的产品优化的解决措施”的约定,拟酷公司对游戏虽有提出修改的权利,但是否修改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虽然拟酷公司多次向地瓜公司提出对游戏的修改和优化意见,地瓜公司也数次进行了修改并提交给拟酷公司,但从拟酷公司所提修改意见及地瓜公司的修改情况来看,拟酷公司的修改意见主要在于美术设计、游戏体验及系统优化等方面,拟酷公司所提意见中存在偏重概念和主观感受,需求不够具体,缺乏客观判断标准的情况;地瓜公司也存在所提交的修改内容与拟酷公司所提意见的针对性不强、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修改的问题;双方在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沟通中均按各自的理解进行表述,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双方形成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并达成一致的技术方案以及修改完成时间;拟酷公司所举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地瓜公司的修改版本中有哪些内容未达到约定的修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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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瓜公司是游戏开发者和版权所有者,拟酷公司是运营商,负责在授权区域内的游戏运营推广,合同条款主要围绕着游戏的授权、运营准备、运营、授权金及分成费用进行约定,虽然合同条款中也约定了拟酷公司有权要求地瓜公司根据运营需要对游戏进行修改,但上述关于游戏修改的约定均是围绕发行和运营的需要,是发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双方合作开发一款新的游戏,而是发行地瓜公司已开发的游戏。

可见,游戏的开发和游戏的发行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在游戏的发行阶段要求“开发”显然不构成合理的抗辩理由。
责任编辑    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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