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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孩子扔给长辈抚养的“啃老族”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1-12-30 09:22:55 浏览次数:394

现如今,对一个孩子进行“投资”的成本不是一个小数目,从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生活开支来看,伙食费、教育费、医疗费、合理休闲娱乐费用等吃穿住行的一系列费用都是必要的开支。在劳动报酬并不乐观的情况下,不仅要用于维系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还要用于对子女的成长进行合理支出。现父母外出务工,将其子女留在家里由爷爷奶奶照顾,迫于经济压力,在家里老一辈没有明确向其主张抚养费时,就故作不知情,一家人是“应该的”的偏畸思想,未充足向家里提供给养,殊不知爷爷奶奶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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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朱某1。孙某曾是朱某与班某的儿媳,即朱某1的配偶。朱某1在2019年11月18日因交通事故去世,朱某1与孙某育有一子,名为朱某2,今年六周岁。孩子从出生至今一直跟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自儿子朱某1去世后,孙子朱某2仍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因为孩子奶奶没有工作也没有养老保险,只靠爷爷在外务工养活一家,难免吃力。因此爷爷奶奶多次向被告要孙子的抚养费,但是被告不管不顾的态度,朱某与班某既伤心又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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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孙某作为朱某2的母亲,有能力抚养子女,朱某与班某并无抚养外孙子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朱某与班某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为了朱某2的健康成长,代为孙某抚养朱某2,故双方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朱某与班某有权要求孙某偿还其抚养朱某2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所以,长辈在帮助自己健在子女照看孙子女的时候,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请善待、理解他们,少一点埋怨,毕竟是在替你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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