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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由不存在,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有效?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12-30 09:39:50 浏览次数:409

上一篇地瓜公司与拟酷公司的游戏发行合同纠纷还有一点值得关注:拟酷公司单方面认为地瓜公司未提供符合修改要求的游戏版本,并据此向地瓜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函件。但经法院审理之后,却认定地瓜公司即使未提供符合拟酷公司要求的游戏修改版本也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由此,拟酷公司凭借单方解除事由自始是不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是否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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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代理发行协议》约定:如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最终却因双方在重要问题上的想法和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开展运营,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不构成重大违约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要求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改正,通知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中,虽然拟酷公司多次向地瓜公司提出游戏修改和优化意见,地瓜公司也数次进行了修改并提交给拟酷公司,但双方对修改内容一直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未形成一致的修改意见,拟酷公司也一直未能开展运营,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虽然拟酷公司与地瓜公司于2017年7月曾就解除合同进行磋商并达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地瓜公司因内部对具体条款及退款金额存在分歧而未签署协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此后,拟酷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地瓜公司邮寄了敦促函,其内容为督促地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督促函中所指出的地瓜公司的违约行为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不能成立,故其于2017年12月4日向地瓜公司发出解除函,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拟酷公司主张本案合同已于2017年12月4日解除的意见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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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认为,虽然地瓜公司对拟酷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的时间不予认可,但其在反诉请求中亦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在诉讼中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本案合同应予解除。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游戏代理发行协议》。

由此,当合同约定的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时,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并未解除。如果另一方也同意解除合同,应就解除事宜重新达成合意。

附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责任编辑   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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