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能否成为烈士弟弟的遗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唐忠意 发布时间:2022-11-18 10:24:34 浏览次数:252
一、基本案情
老杨(男)与老李于1977年结婚,1980年生育女小一,1990年生育儿小二,老杨在生育小二两年后因车祸致左手残疾,老李后也因其他原因造成四级残疾,由于家庭困难,小一很早就与小黄结婚了,结婚后小一有一定经济能力,小二读小学五年级时,小一把老杨、老李及弟小二接到身边一起生活和照顾,期间所有费用和照顾都是由小一和小黄承担,这样供小二长大成人,小二参军退伍后分配到当地的公安局上班,2017年小二因执行公务时牺牲,后被评为烈士。
小一与小黄向当地县、市退伍军人事务局申请确认烈士遗属身份,都被一一确定不符合要求。
二、问题的提出
小一与小黄是否属于烈士遗属呢?
三、烈士遗属的法律规定
1、《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四、本案分析
1、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小一不属于烈士遗属,烈士遗属包括其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小一不在此规范范围内。
2、小一虽然于小二读小学五年级时将其及老杨、老李接到身边一起生活和照顾,但只能认定为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小一接弟小二一起生活和照顾,是对其弟的帮扶,因其父母未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程度,因此小一对小二的帮扶也不构成法律义务。
3、小一与小黄是否能成为小二的监护人呢?若小一的父母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自身都需要照顾和赡养,不能给予小二物质及生活上的照顾和支持,那么小一与小黄对小二的照管有可能形成监护关系,不过这点从目前的法律实践看有争议。
总之,作为烈士亲属,要想构成遗属身份,必须是烈士的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其他亲属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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