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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对公婆是否有赡养义务?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2-12-20 12:15:49 浏览次数:431

近日,朋友小冯找到我咨询法律问题,其爷爷在七年前去世后,婆婆一直就跟其父亲生活,婆婆还有两个女儿但很少对婆婆进行照料。直至今年8月份,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一个人身体不好,难以继续照料婆婆,大家庭对婆婆的赡养问题闹矛盾。两个女儿认为儿子去世了还有儿媳在,儿媳的子女也可以进行赡养,应当由其儿子一家继续照料,双方僵持不下,问有什么办法解决没有?

关于赡养,来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有三个要素,第一,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第二,要求被赡养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第三,要求被赡养人起诉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从以上构成要件,我们得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无权要求未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被赡养人的条件应为身体伤残缺乏劳动能力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必须由被赡养的父母才有权要求给付,其他子女无权干涉要求特定的子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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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义务对被赡养人进行赡养?
子女系主要赡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子女对符合被赡养条件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附条件赡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该条的规定,要求被赡养的所有子女都已经不在人世,或者所有子女都无赡养的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一定的负担能力的前提下,才会将赡养义务落到孙子女、外孙子女身上,具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当然,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抚养,有利于发扬尊老爱幼的美德,是应当鼓励的。
儿媳是否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在世的时候,配偶有协助赡养的义务,并无直接赡养的义务。赡养人不在世,其配偶更无任何赡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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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难就难在履行困难,即使诉至法院,也有可能赡养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被赡养人举步艰难。调解是在处理赡养纠纷中常见的方式,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通过法院、律师向赡养人普法,村民、居民委员会、亲朋好友从道德风俗方面劝说得以实现,保障被赡养人权益最大化。如遇被赡养人和部分赡养人串通向不具有赡养义务的亲属索取赡养费,不具有赡养义务的亲属可以直接不予理睬,如采取堵门、到工作单位骚扰等违法措施涉嫌违反治安可以向派出所报警。
在赡养纠纷中,部分赡养人往往会以被赡养人或去世的被赡养人曾留有财产给另一部分赡养人;赡养人去世,留有部分遗产,该去世赡养人的家庭成员应当继续赡养被赡养人;被赡养人对部分赡养人的子女照顾较多,被赡养人偏心等事由进行抗辩以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该些事由均不是赡养纠纷中抗辩的法定理由,而是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事实,可以另行主张权益。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