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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不是任一子女的责任,而是所有子女应尽的义务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陈英 发布时间:2023-01-29 09:23:34 浏览次数:1038

年轻人在大城市打拼,生活条件确实有限,自己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根本没有多余的能力赡养父母,因此很多年轻人就选择忽视对父母的关心。但是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当他们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时,子女应当承担起赡养的义务,并且这种赡养义务并不因为父母育有多个子女而有所影响。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与老伴共生育五名女儿二个儿子,含辛茹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尽到了为人父母的义务。原告老伴因病去世多年,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大女儿刘英去世四、五年了,原告93岁高龄,已无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现在自己生活,需要子女轮流照顾,但因子女之间意见不统一。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本案各被告履行赡养父母义务。
法院判决:
本案在审理中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各被告对原告的收入及补贴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各自亦有苦衷,兄姐妹之间本应团结和睦,互相协商,各尽其力,有所区分地承担赡养义务。但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更不应附加条件,在法院多次调解各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遂判决原告各子女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于每月月末给付。
结论:
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该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