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发的朋友圈,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陈英 发布时间:2023-01-29 09:28:00 浏览次数:1001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赵某为朋友关系,赵某如对张某的行为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方式予以劝诫。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张某照片的方式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张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应当认定赵某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某的照片;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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