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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8岁以后,该怎样消费?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薛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8 11:11:36 浏览次数:545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今年3月初,福建省仙游县12岁的小蕾(化名)在某直播平台观看一游戏玩家直播,主播毫不吝啬地向大家分享自己的游戏经验,让小蕾觉得自己这个“游戏菜鸟”学到了很多新技能,对其崇拜得五体投地。不知不觉,小蕾一天之内就给这个游戏主播打赏了12万元,主播十分开心,对小蕾更是多了一份关注和回应。此时,小蕾的父母收到了银行的扣费短信通知,以为是银行卡被人盗刷,赶紧报警。及至2020年疫情期间,关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大额充值游戏的新闻层出不穷。那么,未成年人能不能消费?应该怎样消费?

民法典第十九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民法通则的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在新民法总则的草案中,曾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设置为6周岁以上,以与继承法的规定相统一。但在最终通过的新民法总则中,则调整为8周岁,以与小学入学年龄相互匹配。小学一年级以后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独立行为的能力,能够为自己的需求进行一定程度的独立思考。当然,也就容易发生消费不当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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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消费的资金来源有两个:其一是未成年人的自有财产;其二是家长的财产。

一、未成年人使用自由财产进行大额消费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1、当未成年人使用自有财产进行消费时,家长的身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的是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自有财产没有所有权,更没有处分权。因此,当未成年人使用自有财产进行消费时,家长只具有监护人的单一身份,并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消费行为的监护责任。

2、家长对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救济途径——追认权和默示拒绝规则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效力认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比如这里的家长追认权和默示拒绝规则。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也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据此,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大额消费行为,其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该大额消费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家长是否追认。如果当家长知道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后,明确表示拒绝认可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追认的,那么该大额消费行为无效。

回到文章开头的12岁少年花费12万元打赏主播的案例。在该案例中,家长明确要求游戏公司退还费用。这一要求应当是家长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的意思表示。未成年人的游戏消费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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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背着家长使用家长的财产进行大额消费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未成年人背着家长使用家长的财产进行大额消费包括家长完全不知情的消费和超过家长许可范围的消费。未成年人在家长知情和许可的范围内的消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是有效的。新闻中经常报道的情况是,未成年人使用家长绑定了银行卡的手机进行网络购物或者游戏消费。

1、当未成年人使用家长的财产进行消费时,家长的身份将会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家长不只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是被用于消费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家长具有监护人与财产权利人的混合身份。

2、家长对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救济方式

(1)未成年人背着家长使用家长的财产进行消费,发生了未成年人对家长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之,家长作为财产权利人,当未成年人发生无权处分的消费行为后,家长拒绝追认消费行为的效力的,则消费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家长据此可以在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未成年人的无权处分的消费行为后,要求商家返还相应的消费财产。

(2)与前述一样,家长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选择使用监护人追认规则。家长拒绝追认的,同样发生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虽然援引同样的法律规定,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但是家长所履行的监护责任却有本质上的区别。未成年人使用自有财产消费时,家长的监护职责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使用家长财产进行消费时,家长的监护职责是对未成年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的纠正和教育。所以,结果虽然相同,但是原因有所变化。

(3)但是,就家长而言,如何证明是孩子自己的消费行为,又是颇为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孩子使用家长的手机或者账号进行网络消费时。文章开头的新闻中,是刑警大队的民警帮助家长证明了是孩子自己的单独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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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家在未成年人消费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承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标准

商家在与成年人交易时,仅需尽到一般的形式上的法律注意义务。但是在与未成年人交易时,商家具有了明显的交易优势地位。未成年人处于更加弱势和不利的地位。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商家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标准,比如对未成年人年龄的审查,未成年人限制消费范围的明确告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未成年人进行不当消费和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进行不当消费等。

2、告知义务

当未成年人在商家处发生了不当消费的行为时,根据新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家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否则,商家应当承担家长默示拒绝规则带来的不利后果。

3、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0当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直播行业的商家还应当建立粉丝实名制,封禁未成年人打赏的途径和渠道。

四、未成年人不当消费行为产生的损失的承担

首先,违约金条款不适用。不论家长选择何种救济途径,最终的结果都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或者消费合同无效。根据新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合同自始无效。因此,违约金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商家不得主张违约金。

其次,如果商家不能履行在与未成年人交易时的特殊法律责任的,那么商家即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根据法律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损失。

第三、未成年人发生不当消费的行为的,说明家长在履行监护责任时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但家长的监护责任履行不周全,并不是导致未成年人发生不当消费行为的主要和直接原因,且与之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家长的监护责任在未成年人的不当消费行为中,并不是主要的责任。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当消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商家具有过错的,应当由商家承担;如果商家没有过错的,可以由商家与家长合理分担。


责任编辑     张明涛
美工           黄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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