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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对新婚妻子做的奇葩事,结婚难道就是为了房产套现?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9 15:27:00 浏览次数:509

近日,萧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套路连连看”的案件,夫妻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相处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新婚不久男子找了一名与妻子相似的人到远在外地的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利用手中的相关证书,将妻子名下的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通过小广告找到出借人办理了借款120万元,书面手续的签名均冒签妻子名字。之后为了避免被发现,男子找人伪造了没有抵押登记记载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偷偷放回了家中。

该男子的上述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为了隐瞒此事,男子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等,上面的印章系伪造,进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判处了该男子十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同时,由于《抵押借款合同》系男子冒签的妻子名字,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诈骗非法目的的情形,最终也由法院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在本案男子和妻子之外还有一名出借人,出借人在明知道房子为男子妻子的情况下,却并未尽到对本人的见面和核实义务,听从借款人的一面之词,凭着一张特别到外地办理的公证书就轻易相信,认可了借款人对房屋拥有处分的权利。种种草率的行为都未尽到核实、谨慎的义务,实在难以被认定为善意,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抵押借款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房屋的抵押登记信息进而也被消除,实际拿走资金的男子已经入狱且刑期漫长,最终出借人如何拿回出借的款项将变得遥遥无期。民间借贷经过漫长的发展,其中套路颇深,出借人和借款人都需要警惕为之,因为一旦放松警惕,没有对关联人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难免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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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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