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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投资,还是在被骗?非法集资犯罪需警惕!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02-22 10:54:02 浏览次数:514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老百姓的钱袋子鼓了起来,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让手里的钱跑赢通货膨胀,实现财富保值升值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金融市场上投资品种单调、少一些套路的投资渠道匮乏等问题与投资需求形成了矛盾,百姓将资本投向市场是自然而然的。对中小企业而言,通过正规的融资渠道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仅面临着审核时间长,手续繁杂、放贷时间慢、可贷资金少的窘境,还会因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风险大、稳定性差、信誉能力不足等问题的担忧而被拒之门外。据不完全统计,在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只占到25%,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却占到60%。

民间金融近年来多元化发展和跳跃式增长局面的形成本身是金融市场自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民间融资的存在具有积极意义,但与其发展规模正相关的是非法集资。据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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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认定的标准为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指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公开性是指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利诱性是指以给付高额利息、红利等回报来诱使公众参与集资。社会性是指集资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投资本来就是高风险行为,面对高额回报的利诱,许多人愿意赌一把。但无论是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还是2021年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在非法集资犯罪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过程中,不仅包括加害人对被害人的利益诱惑,也有被害人对集资回报的追求,这恰恰是集资参与人的被害要因。因此,法律对投资者赋予了较高的注意、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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