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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认定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唐忠意 发布时间:2022-10-26 09:52:50 浏览次数:199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王某签署借条,约定2018年6月18日偿还该笔借款。2018年6月18日后王某未偿还该笔借款,李某出于双方朋友关系,碍于情面一直未予催收该笔借款。2021年7月李某起诉王某偿还该笔借款,王某认为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抗辩归还借款,法院判决王某不予归还该笔借款。

二、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认定分为四个步骤:

        1、适用诉讼时效时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保护适用一般规定即三年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的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形:(一)有还款日期,无催款日期。按还款日期届满后起算起始时间;(二)有还款日期,有催款日期。以还款到期后最后一次催款时间计算;(三)无还款日期,有催款日期。以最后一次催款时间计算;(四)无还款日期,无催款。无诉讼时效起始时间。

        3、诉讼时效中断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有以上法律规定情形则适用中断规则,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如无中断情形则按三年诉讼时效不间断计算。

        4、诉讼时效截止日期的确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五、本案分析

        1、诉讼时效为三年,应从从2018年6月19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18年6月18日也即该日期为还款届满日期,王某未在约定时间履行偿还借款,从该日期起李某才知道自己的债权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应从2018年6月19日起开始计算。

        2、本案中无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起至起诉,李某一直未向王某催要借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形,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诉讼时效无中断。

        3、王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期间至2021年6月19日,李某在无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下于2021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王某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结语

   在借款纠纷中,出借人往往容易忽略诉讼时效,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则出借人将丧失获得胜诉的机会,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明示,则出借人胜诉机会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