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服务 > 金融经济

浅谈商业秘密的构成与定性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唐忠意 发布时间:2022-10-17 13:19:43 浏览次数:226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

        从商业秘密定义可知,商业秘密可由四部分构成:

1、商业秘密的载体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信息。

        其实商业信息是一个很宽泛的范围,可以统一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不仅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还应当包括因经营而产生的其他信息。

2、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本规定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核心是不为公众所知晓,不容易得到该信息,得到该信息需付出大量的时间、人力与资金,需要付出大量成本,不具有公开性。 


3
、具有商业价值即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价值,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该商业秘密能给我带来可以估算的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可以用金钱及利好评价,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二)如果失去该商业信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损失,这个损失是可以估量的,会给企业带来利益威胁。

4、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体现了权利人的主动性,必须是权利人积极主动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而采取的相应措施,该措施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情形,凡是经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都能作为保密性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保密义务,可以认定为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

三、商业秘密构成的定性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也就是对商业秘密构成的定性,对其定性会确定以下内容:

        1、确定是商业信息的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载体是商业信息,商业信息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2、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分析,确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重要要素,脱离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因此,从事实部分到法律适用部分,都是围绕这三性进行定性的。作为主张侵权方需要证明其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并为其做了大量相应的保密措施,以致表明主张的商业信息为商业秘密,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能证明具有商业秘密特征,后续侵权主张也将无从谈起,故,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商业秘密的构成是关键和前提。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