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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出经营范围所订商事合同的效力分析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唐忠意 发布时间:2022-10-26 10:01:27 浏览次数:211

一、企业经营范围定义

    企业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三、企业超出经营范围所订商事合同的效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当企业超越许可经营项目范围订立许可经营项目、国家限制经营项目、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项目从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按照行政、国务院相关规定经营特许项目或者限制经营的范围需进行特许经营审批的,企业应当按要求走审批流程,获取审批许可,如果企业没有特许经营许可而经营特许项目或者限制经营的范围的从而与他方订立的商事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特许项目审判是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

2、在一般经营项目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无效情形下有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商事合同,如果超越的经营范围是不属于需特殊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下,应当认为有效。首先,超越一般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属于无效情形。其次,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具体内容在没有《民法典》无效情形的,合同订立行为及内容合法。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在没有违反《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商事合同没有无效情形的应当有效。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商事合同在有效的情形下,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判令合同解除的情形,同时还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故此,当企业在订立商事合同时,也应当考虑本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本次商事活动,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