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陈英 发布时间:2022-11-10 09:14:40 浏览次数:243
股东分红权解释:
1、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后享有的最根本权利。股东分取红利一般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全体股东也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股东可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约定“每位股东具体按照多少的比例分取红利”等。
2、公司在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先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可按股权实缴比例或约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红。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4、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须具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利润分配的时间应依据决议及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的具体约定,约定有冲突或者不明确的,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洪某,股东为乙公司、陈某、洪某等人,其中陈某持股比例为3%。
甲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度利润是通过股东共同签署利润分配表形式达成的股东分红决议,甲公司已经向陈某支付该两年度的分红。2020年5月14日,甲公司制作《2019年利润分配表》,载明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总额为596余万元,其中陈某应分配利润为17万元,该利润分配表有甲公司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0年8月20日,陈某向甲公司寄送《催促支付分红款函》,要求甲公司在2020年8月24日前向其支付分红款。甲公司认可收到上述函件,但并未向陈某支付2019年的分红。因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分红及利息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交的由甲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2019年甲公司利润分配表》中载明了甲公司2019年度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结合甲公司往年股东分红的形式,《2019年甲公司利润分配表》属于甲公司股东会就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作出的有效决议,应当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陈某分配利润。甲公司经陈某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利润分配义务,还应当赔偿陈某利息损失。因此,陈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分红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总结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须具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本案中,虽然甲公司没有针对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相应的书面决议,但是全体股东已经在相关公司利润分配的文件中签字盖章,可以视为全体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一致表示同意,已形成了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公司应当依据载明的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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