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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犯罪行为之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忠意 发布时间:2022-12-20 12:09:13 浏览次数:205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遵守国家防疫、控疫措施,或许不小心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新冠传染病疫情下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文第一点的法律依据,在新冠传染病疫情下,违反疫情管理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以作以下理解:

1、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且故意的。明知自己已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后果,主观故意。

2、行为人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行为人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确拒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逃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3、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拒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逃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客观上具有感染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即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

4、新冠肺炎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等结果。新冠肺炎会致人死亡,这是被证实的事实,而且,新冠病毒的传染性很强这一点也已被证明了。因此,传播新冠病毒的行为在性质上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性。

      本罪在具体的犯罪事实中,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上的具体程度来进行判定,主观上根据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判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