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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行业风险识别与处理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0-12-08 11:02:07 浏览次数:496

教育培训机构行业风险识别与处理

                                            ——参加民办教育法税论坛有感

    教育始终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民办教育在经过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之后,迎来了又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民办教育长期处于教育公益性和企业营利性之间的窘境。平衡两性,促进教育行业的发展以满足现代化教育发展需求、实现教育强国,文化强国是根本目的。此次民办教育法税论坛主要以《民促法》及教育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从税收,民办教育类型划分方面和防范其他风险方面为民办教育行业从业者提供了法律指导,促进了教育行业与法律行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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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确地识别、解决教育行业的风险首先要定准位,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制度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学校拥有自主选择权。这就从制度层面上一定程度的解决了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资本注入、税收优惠的难题,减少了相当风险。

    国地税统一之后,国家对税收的监管能力显著提升,监管力度也明显加大。从总体上看,近两年来教育行业的纳税意识明显提高。但在具体纳税过程中也存在各种不合规的现象,未办理税收登记、未足额申报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税种不分,虚假申报、以走逃失联企业名义申报、开具不合规发票等乱象层出不穷,导致机构的运营成本增加。

考虑到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龙泉驿税务局风险管理局局长蒋红专门回答了教育机构都十分关心的能否享受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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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此外,更多的关于教育的税收政策也规定在了财税[2004]39号、财税[2006]3号、财税[2013]62号中。 

教育机构是一个人员繁杂且密集的地方,学校对内对教职工负有管理职责,就要从人员招录、合同签订、离职解聘等方面有合规的制度规定;对学生有教育保护的职责,要从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各个方面与供应商签订符合质量标准的供应合同,明确其责任,规避自己的风险;民办学校的股东有经营管理、分红的权利,股东自身持股比例分配不科学可能导致权力斗争,使机构运营陷入瘫痪。

因此,学校教育机构要进行制度风险排查、人防物防技防、增强证据意识及执行、获取资源与支持、转移风险。从以上出发,就能尽可能减少绝大部分风险。


责任编辑      张明涛
美工            黄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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