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服务 > 教育培训

幼儿园意外事件案例分析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2-22 10:56:50 浏览次数:2684

近年来,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件中到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中,按照被侵权人行为能力、损害原因等方面的不同,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不同的规定,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看看法律对教育机构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幼儿园学生。某日,在老师组织学生收拾晨间活动游戏材料时,陈某不慎摔倒,导致额头受伤。事故发生后,幼儿园老师立即联系陈某家长并陪同将其送医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

二、案例分析

1.在幼儿伤害事件中,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在教育机构侵权纠纷中责任划分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本次幼儿园伤害事件中,幼儿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便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13962636629363.jpg

2.如何判断幼儿园是否尽到相应的职责?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提及教育机构的具体职责,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幼儿园的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对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职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笔者认为,幼儿园在陈某受伤后,及时通知家属并将其送医就诊,尽到通知和告知义务、及时救助义务以及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本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幼儿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当幼儿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发生时,无论幼儿园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幼儿进行及时救助并抚慰家长。

责任编辑    张明涛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