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服务 >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陈英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5:09 浏览次数:167

近年来,随着教育和培训行业的迅速发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绝大多数是与退款有关的。那么消费者想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教育培训机构及时有效退款,有哪些途径呢?


消费者要求退款,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然后要求退款或要求退一赔三;二是由于培训机构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一、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一赔三。 目前市场上的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有些机构在吸收生源的过程中会采取虚假宣传或其他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这也导致许多消费者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进而要求退款。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起诉撤销该合同。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5条: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培训机构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这类情况下,一些更明显的根本违约行为更容易得到支持,例如,培训机构停业、擅自将上课地点变更到十几公里之外、培训机构在合同中做出具体承诺没有实现等。举一个例子:李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教育合同,双方约定,经过为期一年的培训,机构将确保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如果没有通过,机构承诺全额退款。后续若李某的孩子接受训练后,因成绩未达到录取分数线而未被约定的名校录取,李某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主张法定解除权解除该合同,要求机构退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教育培训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宜强制履行。合同期间,消费者可能因自身原因不愿再参加培训,要求终止合同,或认为培训机构有违约行为,但法院不采纳,合同能否解除?实际上即使培训机构一方不同意解除,法院仍可以依据此类合同的人身属性判决解除合同。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可能消费者所提出的相关事由不属于导致协议解除的根本违约。但是,由于教育培训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现在培训机构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消费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双方矛盾较大,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义务的基础,因此,法院可以据此采纳消费者的主张,判决合同解除机构退费。但是,由于消费者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一般由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酌定违约金数额。

四、“不得退费”类约定无效。在教育培训类合同中,“将不退还学费”“一开就不退钱”这样的约定很普遍,但即使存在这样的条款,且消费者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消费者仍能要求退费。因为在实践中,这类条款是培训机构为重复使用预先制定的,而不是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协商的结果。即使此类条款在合同中作了明显的字体加粗等提示,也极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进而被认定无效,并不会影响到消费者退费的权益。

最后提醒大家:要想实现退费目的,协商投诉是首选,诉讼则是我们坚实的保障。在与教育机构交涉退费事宜之前,也要做好相关的证据准备工作:一是收集教育培训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发票等基本材料,证明客观上确实存在教育培训合同,且教育机构确实有收费;二是分析、总结退费理由,计算出退费的金额并准备好相关依据。 如果协商不成,则要勇敢选择诉讼途径,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