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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辨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30 14:04:47 浏览次数:112

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其中一方提供劳动完成一定任务,由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都是一方干活儿,一方给钱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在形式上容易混淆,法律意义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案由不同和请求权基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争议焦点和证明事项处理上均有不同侧重点。正确区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这类矛盾纠纷案件的关键。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讼争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形成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的法律和得到的诉讼结果都不一样。

一、两者的概念和特征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类型,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之间提供劳动的主体不特定,可以由同一主体完成所有劳务,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完成;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即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和考核制度。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则不受上述情形之限制。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1.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除享有接受劳动报酬的权利之外,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属社会法范畴,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显了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受《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双方身份、地位对等,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3.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进行仲裁,而后再进行诉讼,即设置了劳动仲裁前置;而劳务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则适用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经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双方也可以通过有效民商事仲裁协议直接排除法院对争议的主管,由民商事仲裁委一裁终局解决纠纷。

三、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目的作用

对于两种关系的概念和区别的说明,能在实践中解决劳动争议作出方向性的指引。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导致两种关系在解除时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分别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产生以劳动者本人每月工资为基数,按照双方之间既存劳动关系的年限二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的法律后果,即使用人单位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会产生对劳动者的补偿金;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仅为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工作劳动者中造成其死亡伤残,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损害进行补偿,在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动一方在劳动中的伤亡损害,支付报酬一方无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尤其是提供劳动一方发生死亡、伤残事故时,界定两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三个方面,笔者对认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双方主体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区别和作用作出理论上的阐述。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以不签合同或者签订名义上的劳务合同来规避用工风险;也存在提供劳务一方发生人身损害后向无过错的接受劳务一方提出劳动仲裁的情形。接下举两个例子说明,让读者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由更直观的认识:

案例一

某物流A公司长期使用张某自有货车运输货物,把货物由甲地运往乙地或者丙地,运输价格由张某和A公司之间协商确定,A公司按趟数向张某进行结算,张某自行承担由该运输产生的油费、过路费以及车辆维修费和保险费,在张某提出要休息或者货物过多的情形下,A公司也会调用其他人的车辆完成与张某车辆同样运输任务。

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张某因疲劳驾驶,追尾前车造成其死亡,张某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A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张某和A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运输合同)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A公司和张某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根据张某用自有车辆,自行负担车辆费用,张某不受A公司的劳动制度和考勤制度约束的情形,认定A公司和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属于以双方行为签订的运输合同,对于家属提出A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某房产中介B公司和王某签订劳务合同,由王某为B公司介绍购买二手房和租赁房屋的客户,B公司给王某支付劳动报酬。王某在一次代领客户看房过程中,骑电动自行车摔伤,造成胫骨骨折,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B公司对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B公司以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拒绝承担责任。仲裁委经审理认定,虽然B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因合同内容对王某上下班时间和工作地点有具体性规定,认定该合同在对王某的时间和工作方式构成实质上的支配和管理,B公司和王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晰的分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关键在用人单位处于实质上管理和支配劳动者地位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签订的合同名称是什么,都应认定两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劳动法》等社会法调整,倾向于保护作为劳动者的弱势一方。

 

作者:赵欣
责任编辑/排版/美工 | 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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