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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退一赔三的适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0:46 浏览次数:25

一、“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

“退一赔三”的规定,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件价值一万的商品,受到商家欺诈,可以获得三万的赔偿。如果商品价值不高,赔偿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赔偿。

二、维权主体及主张对象是谁?

维权主体必须是消费者。购买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目的是基于生活需要才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若是为了盈利、生产、业务等所需,显然不是“生活需要”,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因此,生活中常见的“职业打假人”,从其购买商品的目的看,他的动机是为了从中牟利或者为了公益目的,并非生活消费,而且其也没有被陷入欺诈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职业打假人”既不属于消保法的保护范围,也不属于被欺诈人群,无法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

主张对象必须是经营者。如果卖家并非商品生产者,亦非中间商,出卖个人闲置物品数量不多,出售频率也不高,二手物品买卖属于偶发性交易,不能因此确定该买家经营者的身份,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便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适用三倍赔偿的前提?

适用三倍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商家具有欺诈情形。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对欺诈有一个大范围的定义,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对欺诈中的虚假宣传作出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消费欺诈中高发的一种表现形式。

举例说明:

1)承诺售卖正品实则为仿品,构成欺诈

李某网购某品牌包包,后送至专业机构鉴定,发现不符合该品牌正品的工艺特征,遂将该网店经营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涉案包,并向被告支付相应对价,被告交付涉案包,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也做出保证正品的承诺。经鉴定,涉案的包为伪,原告基于对被告的相信,使得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经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货退款,被告支付原告三倍赔偿款。

2)夸大宣传,不一定构成欺诈

王某在被告店铺购买某品牌键盘,商品宣传页面中使用“最轻最靓”“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王某购买后称,还有其他品牌的键盘比某品牌的轻,故“最轻”是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涉案商品宣传中使用“最轻最靓”、“最佳”之类的绝对化用语,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被告应依法改正。但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并不必然构成欺诈。被告在使用“最轻”宣传语的同时已明确标明商品重量,在使用“最靓”宣传语的同时已多角度展示商品外观,在使用“最佳手感”时也明确告知键盘的键程、键距。而且在店铺的“产品说明”中,被告已说明店铺所有产品介绍及说明均以某品牌为准,不与其他品牌相对比。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从维权途径来看,双方协商解决是最简便、最快捷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建议大家在遇到消费纠纷后,要积极地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在协商之前,大家最好先查阅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恰当、合法的诉求,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同时,在协商过程中,应及时说明自己的诉求和维权依据,同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如果始终协商无果,应及时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由消协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作者:梁星宇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