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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91条丨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3 15:42:07 浏览次数:23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当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该过错方需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任何一方出现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这将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对过错方进行惩罚,并保障无过错方受损的权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和救济。

二、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在评估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全面考量包括过错程度、行为手段、发生场合、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在内的具体细节。赔偿金额应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基准,同时兼顾侵权人经济承担能力,确保既能有效抚慰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又能对过错方形成应有的法律制裁。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第五条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主体?

提出的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

关于涉及与有配偶者发生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方是否应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考虑:首先,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诉讼的一部分,若要求离婚诉讼中详细审查第三方的具体行为及主观过错,无疑会增加诉讼的复杂性,从而可能拖延双方权益的确定及纠纷的解决。其次,在无过错方有需求时,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损害赔偿,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仅限于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配偶。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

五、协议离婚后,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过错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并系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

3.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若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该方将不再享有此权利。

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

六、诉讼离婚,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

【结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公权力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理介入。鉴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因封闭性而未能充分发挥预防和惩罚功能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已对其适用情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概括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引入,不仅拓宽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还确保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稳健性和社会适应性的动态平衡。此制度旨在切实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过错方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作者:梁星宇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