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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3 15:38:50 浏览次数:20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信赖。该原则强调,当个人或组织基于对行政机关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政策或承诺的信赖而做出一定的安排和投入时,如果事后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变更或撤销行为导致信赖利益受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中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并非直接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在《行政诉讼法》中,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判决实践,这一原则已得到充分确认并在行政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具体来说,信赖保护原则包含了如下几个层面:

1.合理信赖基础:行政相对人必须基于行政机关明确的行为或承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

2.实质损害风险:行政行为的改变或撤销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3.公共利益权衡:在考虑是否保护信赖利益时,法院需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二、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时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下,信赖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补偿性保护:行政机关在变更或撤销先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行政相对人提供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包括财产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其他因信赖产生的间接损失。

2.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原有行政行为受益人的决定前,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给予相关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并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3.考量时间因素:信赖保护的程度通常与行政相对人在信赖基础上采取行动的时间长度有关,即越长期稳定的行政状态,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越应当受到重视。

尽管信赖保护原则一般要求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但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原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等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变更或撤销并不必然意味着要对信赖利益进行绝对保护。

三、行政诉讼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例分析与判决实践

案例一:孙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孙某某起诉南独乐河镇政府,认为其2019年作出的限拆养殖场决定有误,因该养殖场为设施农用地且有村委会决议、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认定等合法依据。孙某某认为处罚程序违法,要求撤销限拆决定及平谷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南独乐河镇政府反驳称原告建设未经审批备案,违反土地规划用途,并强调设施农用地需按文件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平谷区政府确认复议程序合规。

法院查明,孙某某转包土地建养殖场,虽在《认定函》中被列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但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南独乐河镇政府调查后做出限拆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尽管涉案建筑缺少审批与备案,鉴于孙某某基于对政府部门认可和信赖而进行养殖设施建设,符合农用地使用目的,镇政府直接限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故判决限拆决定及维持该决定的复议决定均为违法,此案例突显了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二: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某公司在2003年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在涉案地块开展建设,虽未完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但在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支持下,通过租赁、购买方式使用土地并建成某茶艺馆。原省国土资源厅曾同意完善用地手续但未被落实。2014年,某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并决定没收建筑物。经过多级法院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判决认为,虽然某公司存在手续不全的问题,但鉴于市政府及相关部分享有责任且对某公司形成信赖利益,十年后将其全部责任归咎于公司显失公正,故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处罚决定违法,并要求对某公司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和协商赔偿方案。裁判要旨强调行政机关在处理历史遗留的非法占地案件时应全面考虑各方责任,兼顾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

以上案例表明,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运用,并成为制约行政权力任意变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随着行政法治理念的深化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将在未来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继续发挥关键作用,以促进公权力行使的公正、稳定与可预见性。

作者:韩瑄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