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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全面拆解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4 17:13:30 浏览次数:53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与申请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即企业自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债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3.“执转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破产申请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债务人或债权人准备并向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书及相关的财务和债务证明材料。

2.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3.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法院应当将受理裁定送达给申请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内,如发现不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可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范围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财产清理、债权申报与确认、分配方案制定与执行

1.财产清理:破产管理人接手企业的所有财产后,应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清理核实工作,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这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权益、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各类财产权益。

2.债权申报与确认: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破产管理人负责对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法院确认的债权方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3.分配方案制定与执行:破产管理人在全面清理财产、审核债权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破产财产的实际状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此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分配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支付;

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先受偿;

③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结束,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消灭。

作者:韩瑄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