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证据有证据能力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7-12 10:20:41 浏览次数:212
打官司的过程就是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过程,诉讼请求是否被支持,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让合议庭采信。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何种证据、该证据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能让法院确信的标准有相关规定。要证明一桩发生于过去某个时间点的事件存在,需要由证据来证明。证据有两个重要特性,一个是证据能力,一个是证明力。本文我们对证据能力这个特性展开讨论。
证据能力这个说法很抽象,通俗一点表达就是证据资格,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证据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被采信的资格。要证明某件事情,哪些东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一般人根据经验都可以判断。但在诉讼过程不能仅用生活常识来解释判断过程,需要有一个严谨、明确的区分标准。首先,法律对于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了限定,分别为:1.自然规律、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裁决、有效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除了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主张的事实均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次,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下简称“三性”)才能被法庭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庭审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对话,一方的代理律师说:我方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其实大可不必这样,一方面,作为对抗的双方,只需要成功论证三性其中之一即可推翻该证据被法院采信的资格,无需长篇累牍的去推翻三性;另一方面,对方一般不会蠢到如此程度,搞个证据上法庭,既不真实也无关联还不合法,直接就对三性否定会让合议庭对其的否定的依据是否合理性产生怀疑,很可能认为这样说话的人有无理取闹的嫌疑。三性中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意思不言自明,我们讨论一下法律对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并非指证据本身是否合法,而是对收集证据的来源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们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们列举两个实践中常见的有争议的情形对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一)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诉讼并非我们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通常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一开始不会想到某些生活行为最终要以诉讼来解决,很多行为都没有留下证据,比如,两个朋友之间借钱,可能只是打个电话,出借方就把钱直接转给甚至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债务人。这种没有留下证据的民间借贷纠纷除了一个转账记录之外没有借贷合同或者欠条。债权人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才会用诉讼解决。问题是没有留下向法院证明借贷行为存在的证据,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要求还款的过程中进行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呢?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要说明一下诉讼行为中的自认。《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对自认作出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那么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的录音是否算是债务人的自认呢?根据九十二条规定,诉讼中的自认仅限于法庭审理中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这几种场景,通话录音肯定不是前面几种情况,当然不能算作自认。没有经过对方许可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呢?答案是可以。债权人向对方对索要欠款的通话进行录音,虽然没有经过对方允许,但因为没有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是通话录音的内容需要质证。(公报案例(2006)民三提字第1号 ,北大方正公司和高术天力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采纳了北大方正通过假扮客户的方式取得的高术天力盗用北大方正版软件的证据。)
(二)通过窃听窃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窃听窃录这个词看起来好像和偷拍偷录是一个意思,因为在辞典中的解释偷就是窃,窃就是偷,是可以互换的。在法言法语中,窃听窃录专指使用窃听窃录设备获取他人的隐私。通过窃听窃录所获取的证据的主体,一般不会仅限于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债权人如果为了实现债权给债务人手机安装窃听软件,债权人不仅可以给自己和债务人的通话内容录音,也可以获取债务人和其他主体的通话内容,法律不会支持这样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比如,酒店在房间中安装了摄像头,录到了入住客人偷走酒店摆放在房间里作为展示的贵重瓷器,并以录得的内容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请求客人返还,法院就不能依据这样的影像资料认定客人侵犯酒店的财产权。一是这行为侵犯客人隐私,违反公序良俗;二是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不采信该证据对于酒店来说,损失只是一个瓷器,如果采信该证据无疑是鼓励酒店以保护财产安全为理由给所有房间安上摄像头,在这里,保护客人隐私的法益比保护酒店财产安全的法益更重要。
综上所述,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能力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具备被法院采信的资格,类似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得证据的方法有很多,法律对所要保护的法益存在价值取舍,违反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获取的证据因为没有可被保护的法益而不具备证据资格。代理律师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关注对方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很可能让对方的诉讼请求赖以存在证据一击毙命,在诉讼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赵欣
责任编辑/排版/美工 | 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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