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解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7-11 15:15:49 浏览次数:4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 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法》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与同期存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选择适用。比如,网友在某宝平台上网购商品发生纠纷涉诉时,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对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消法》中的规定。和《民法典》中规定的歌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平等规定不同,《消法》更加关注消费者,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一部专门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所以,权利义务的主体限定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首先我们应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消费者是指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自然人,购买商品用以生产、经营的主体不能认定为消费者,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专门以打假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为消费者。经营者是以长期、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里要注意的是,转让自用物品的主体不属于经营者。
接下来,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的不作为。《消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有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的商品的品种或服务的方式,自主选择购买不购买任何一种产品,接受不接受一项服务,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挑选和鉴别。和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对于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知悉有限,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判断需要主动告知消费者信息的范围时,一方面应基于消费者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予以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的理应享有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商品信息均应告诉消费者。知情权的信息范围理应属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特性的真实情况、影响其对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作出选择的范畴。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信息,以及该商品或者服务在前述几个方面是否具有瑕疵。不同的领域的产品对于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信息有不同的说明方式,例如在食品领域,经营者须将商品的成分、重量、功能、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在外包装上进行说明;在汽车销售领域,经营者除对商品车的外观、尺寸、配置、功率、生产日期、保修期等信息在车辆说明书中明确之外,还应对于车辆是否新车以及有无瑕疵等情况在销售合同中告知。
《消法》55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重点在在于“明知”和缺陷的解释。明知是生产者、经营者掌握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功能、适用场景以及适用对象等信息。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技能、材质、工艺等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问题。由于本款规定是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故对于信是否息明知可以在行业认知和行业惯例电脑范畴内予以认定。明知的情形由消费者承担证明责任,但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推定为明知。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出售烟、酒给未成年人的,可直接推定为明知。本款规定中的“健康严重受损害”也需要有消费者或者被损害的一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适用《民诉法》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笔者对于《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适用和文义进行的解读,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排版/美工 | 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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