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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工资如何发放?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0-12-15 09:28:38 浏览次数:634


一、生育津贴属于工资吗?

答:生育津贴是否属于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以及两种做法。当然,此分歧直接影响离婚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是将生育津贴视为工资,1989年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因产假而发的工资归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更有北京市规定明确写道“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但第二种观点认为:工资是劳动的对价,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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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生育津贴是女职工通过购买社会保险在未进行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收入,不需要付出劳动。采纳此观点,2019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20条明确规定:生育津贴应属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

基于上述观点,实操中两种判决都存在。关于生育津贴的处理,还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二、生育津贴能与工资同时发放吗?

答: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同时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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