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民商纠纷

同学聚会后醉驾死亡,27人担责,担何责?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李晓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6 10:00:27 浏览次数:582

案例:浙江绍兴,张某根参加初中同学聚会。酒后独自驾车回家,发生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家人起诉27个同学赔偿,同学们送上人情关怀金,但表示"赔偿责任,我们不担"。最终,法院判同桌聚餐的6人每人赔5250元,其他21人每人赔3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

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喝酒1.jpg

近年来聚餐时因醉酒致死,事后向共饮人追责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免责,应当尽到何种义务?

案例:尽到照顾义务,免责

大勇和好友阿卓夫妻相约家中聚餐,一向豪爽的大勇当晚多杯酒下肚后醉意渐浓。聚餐结束后,阿卓夫妇担心大勇酒后独自回家不安全,便用三轮车将大勇送回家中。

期间,大勇因醉酒试图从家中冲出而不慎仰面摔倒在地。为了确保大勇的安全,阿卓夫妇叫上邻居共同将大勇搀扶到床上,在检查大勇没有明显外伤,也无异常后才安心回家。

不料,次日早晨,大勇被发现生命体征微弱,在送至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死因为脑部重创致死。

事后,大勇的弟弟认为阿卓夫妇是导致大勇死亡的直接责任人,遂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为大勇的死亡承担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736元。

在案件审理中,阿卓夫妇坚持认为无责,但表示愿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作适当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阿卓夫妇在大勇酒后并未对其放任不管,也尽到了照顾义务,与大勇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阿卓夫妇无需承担责任。但基于阿卓夫妇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故酌定二人补偿20000元。

绍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09898473115032.jpg

对于相关案例,绍兴中院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也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     张明涛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