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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借的钱?谁又该来还款呢?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7 10:38:30 浏览次数:686

如果大部分互联网平台都需要实名认证,而整个认证过程也很简单。子女使用父母、亲友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微信十分容易。那么当儿子使用父亲名字注册微信号向人借款,应该由谁来还款呢?

案情简介

原告小李诉称,其与小刘是朋友,自2017年开始,小刘开始向小李借款,每次借款都能按期归还。后来小刘注册了一个新的微信号与小李联系,称要借款用于个人的经营及生活。小李陆续通过微信向小刘转款共计30万元,但小刘至今未向小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小李通过调取微信后台转账记录发现,小刘使用的微信账号的注册身份信息以及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开户人均是小刘的父亲刘先生。小李认为,钱虽然是小刘向自己借的,但是钱款实际打给了刘先生,应当由刘先生父子共同偿还借款。故小李将刘先生父子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刘及其父亲刘先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小刘辩称,小李诉称的30万元款项确实收到了,但这笔钱是用来与小李一起做生意,双方之间一直就存在生意上的金钱往来,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这些钱已经做生意亏掉了,故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先生辩称,小刘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注册了微信账号,对借款30万元打到银行账户一事根本不知情。刘先生与小李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不应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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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小李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小李与小刘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小李已依约向小刘出借款项,小刘作为借款人亦应依约偿还借款。小刘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清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小李要求小刘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小李要求刘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小李与小刘,本案接收款项的微信号、微信绑定的银行账号虽是使用刘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册。

但实际使用人以及实际与小李发生借贷行为的合同相对方均为小刘,小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刘与刘先生构成共同借款行为或其他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

故小李要求刘先生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小刘关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性质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小刘偿还小李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律上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依据有借条、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有关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由此来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在上述案件中,借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最终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转款记录。小李在微信聊天中明知借款人是小刘,并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虽实际上转入的由小刘持有的父亲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内,小李全程知晓是由小刘的指示交付的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于小李与小刘之间,刘先生并未与小李产生过实际联系,小李也就无权主张刘先生的还款。

这个案件让我们知道,对于债权人(出借人)而言,要摆脱“谁收钱就谁来还”的思维定式,注意双方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主张权利并积极的进行举证。同时,提示各位所有人,别人冒用你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平台账号并以你的名义作为外观去借款时,当出借方尽到了必要审查义务,对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非明知时,借款关系将可能被认定为成立于出借人与身份信息出借人之间。因此,在生活中除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外,需注意手机短信验证提示信息等其他可以推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拨打银行或相应互联网的客服平台的电话并提出异议,有效的对合同发生效力进行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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