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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的补偿责任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1-22 10:11:03 浏览次数:627

补偿责任是我国民事责任形式的一种,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是一种公平责任,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做否定性评价。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法官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时,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经济状况,而做出的合理的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被救助者所承担的补偿责任,是属于一般补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被救助者补偿责任是在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基于填补原则,填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而承担的独立的责任。若把它当做是连带责任,则在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时,见义勇为者就有权向被救助者追偿,被救助者就要承担完全的支付义务,此时被救助者承担的补偿责任就变成了赔偿责任失去了立法上的区分意义,对被救助者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替代的责任,不能与被救助者的补偿责任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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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中,当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行为时,补偿责任责任就产生了。但被救助者承担补偿责任还需要一些条件,包括:(1)见义勇为者为救助正在遭受侵害或者陷入危险当中的行为人而受到了人身或财产损害;(2)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损害是由特定风险所引起的;特定风险是指与救助行为有关的风险,比如说,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人为了救助落水的儿童,在救助行为完成后发病离去,此时,被救助者不需要对其承担责任,若是为了救助儿童却溺水身亡,则被救助者就要承担补偿责任。(3)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不足以赔偿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失;(4)见义勇为者向被救助者提出补偿请求;(5)被救助者自身的经济状况允许其对见义勇为者做出适当的补偿。对见义勇为者来说,他因帮助别人而受损,若不能填补损失则会不公平。而对被救助者来说,他承担的补偿责任也要在自身的能力范围之内,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超出了被救助者的经济状况,此时就要要求法官运用公平原则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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