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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难”勇为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0-11-17 15:37:18 浏览次数:874

见义勇为,语出孔子《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是良好社会风气的标志和公众道德行为的楷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力加强弘扬正确的见义勇为精神,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引导人们培养良好的社会品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出现,就要对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规制。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见义勇为制度,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一个更完整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但笔者认为,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要生效之际,现今国内对“见义勇为”的有待完善,意见略述一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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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缺陷

1、“受益人”界定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提出了受益人但并未对其作出清晰的解释。一般来说,“受益人”是指获得利益的人,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被救助者没有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而获得利益,反而加重了自己的损失,此时,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象属于“受益人”吗?笔者认为,我们在对“受益人”作出界定时,应当重点考虑的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就应该是受益人,而不是看行为对象是否受益来进行界定。

2、“适当”的范围模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这一用词的范围如何,学界还无法达成共识,在实际操作中也比较模糊,难以界定。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中,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害的程度大小和被救助者本人的家庭状况是不可或缺的考虑因素。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被救助者所获得的利益,应将所有的可能涉及的情况考虑在内,将各种参考因素进行自由裁量。在条件符合时,见义勇为者也可要求受益人补偿其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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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的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被救助者补偿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大部分都是零散的法条,对法条中模棱两可的词语也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出台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解释,有利于当事人查阅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提供一个准确完善的法律基础。

2、提高法官综合素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享有自由裁量权。对法条中规定得较为模糊的地方,或者在运用公平原则进行裁量时,需要法官拥有非常好的审判经验,否则,可能会导致更不公平的结果发生。注重法官的综合素质培养,健全法官综合能力等级培训,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使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更好地运用各种参考因素,作出合理考量,最大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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