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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告诉你,离婚诉讼的8大特点

来源:薛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4 15:01:54 浏览次数: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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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当下社会中每个家庭的真实情况。家庭生活比重的减少,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地在挤压个人的有限时间。慢慢地,不合变多了;慢慢地,摩擦和看不惯变多了;慢慢地开始争吵,开始谩骂,开始相互不理解。“离婚!”脱口而出。

随着经济高度发展,结婚率开始慢慢降低,结婚年龄也开始慢慢变大,但是离婚率也随着社会发展逐年走高。离婚诉讼案件也成为法院审理数量靠前的几类案件之一。为了揭示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一些客观规律,我们从公开渠道随机抽样了202份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对其中的关键数据进行了整理。我们发现,现在的离婚诉讼案件有以下8个方面的特点:

1、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成功离婚的裁判率在23.37%左右。

如图1所示,在抽样的202份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通过法院调解、判决或其他方式确认了离婚的仅有47件案件。比例在23.37%左右。其他大量的案件是通过撤诉、判决不准离婚等方式结案。究其原因主要是两点:其一我国离婚诉讼程序一直实行调解先行的方式,离婚诉讼在正式开庭前会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对男女双方进行劝解。如果是一时冲动或者偶有争吵的夫妻,多数也能够在法官或者调解员,以及各自亲友的劝说下重归于好。其二是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中,主要是事实争议并未能够达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认定“感情确实破裂”的标准,因此法院也无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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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离婚判决率

2、在近三年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数量超过了男性提出离婚数量的2倍。

在我们抽样的案件中,女性作为离婚诉讼一审原告的,即主动提出离婚诉讼的有137件案件,占比67.82%;男性作为离婚诉讼一审原告的有65件案件,占比32.18%。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是男性的2.11倍左右。如图2所示。

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女性在当下的社会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提升。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脱离了主要依赖体力劳动的阶段。即使如同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矿山开采等少数对体力依赖度较高的劳动生产活动,也都进入了机械化和智能化的时代,不再如同以前一样对体力有着绝对的依赖。当下的社会生产活动已经进入了以脑力劳动和智能化操控为主要方式的时代。女性在当下社会中能够获得比以往更多的工作机会,以及更好的工作机会。自然地女性的整体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也就逐渐提升。从而使得女性的权益主张得以进一步的发展,关注自身的感受也就成为了女性的基本诉求之一。第二、社会观念对离婚的看法的进一步发展,不再要求婚姻从一而终,也不再对离婚给与负面的评价。反而,社会上也逐渐出现“对于不幸福的婚姻,与其苟延残喘、委曲求全,不如当断则断、再造新生”的观点,且这样的对婚姻的观点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第三、法制进一步健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逐年生效施行;离婚登记和离婚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预防和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发展等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推动了女性维权的发展,给与了女性更多的法律保障。因此,在这三个因素的共同促进之下,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诉求的情况自然而然地远远高于了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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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原告性别的比例示意图

3、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调解离婚是占到了主要的比例。

在抽样的案例中,获得离婚结果的案件共有47件。其中,判决离婚的有18件,占比38.3%;法院调解离婚的有10件,占比21.28%;确认民政局离婚调解协议的有16件,占比34.04%;确认域外离婚判决等其他情况的有3件,占比6.38%。我们看到,通过法院调解和民政局调解的两类案件共有26件,累计占比55.32%,成为了离婚结果的主要获得方式。如图3所示。

这与前述的离婚诉讼案件调解先行的制度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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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离婚结果的类型

4、通过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中,也有较大比例的情况是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同意离婚

抽样的案例中,共有18件案件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准予离婚的,其中又有5件案件是因为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法院直接判决准予离婚的。这5件案件占到了判决离婚类案件的27.78%。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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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双方同意离婚的案件数量比例


5、在获得离婚结果的案例中,起诉一次就获得离婚结果的占到了70%以上,但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仅有8.51%。

在47件获得离婚结果的案例中,仅起诉一次就获得法院支持离婚的有33件,占比70.21%;起诉2次获得法院支持离婚的有11件,占比23.4%;起诉3次才获得法院支持离婚的有3件,占比6.34%。但是,结合第3项的数据综合分析,我们知道获得离婚结果的案件中有10件是调解离婚,有16件是确认民政局离婚调解协议,有3件是确认域外离婚判决的案件。也就是说,一次起诉就获得法院支持离婚的案件中,有29件都不是判决离婚。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案件仅有4件,在全部离婚结果案件中仅占比8.51%。多数的需要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都需要通过二次起诉,乃至三次起诉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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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离婚结果案件的起诉次数

6、离婚诉讼案件的撤诉率和其他类型案件相比非常高,达到了33.66%。

在抽样的202件离婚诉讼案件中,以撤诉为结案方式的案件共有68件,占比为33.66%。这也是因为离婚案件的“调解先行”程序导致的。多数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主张的离婚事由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实破裂的条件,更多的是家庭日常纠纷和矛盾。因此,在调解的帮助下,双方重归于好的比例较高,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撤诉率也就比其他案件更高了。如图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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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离婚案件撤诉比例

7、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的比例高,占到20.79%。

在抽样的案例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的案件有42件,占比20.79%。如图7所示。

这是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实破裂”的法定条件。但是大多数的案件原告都无法完成举证。有些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仅提交身份证、结婚证,感情破裂完全靠原被告双方口头陈述。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或者提出感情尚未破裂的答辩意见,那么法院肯定会判决不准离婚。有些原告主张受到家庭暴力,但是没有报警或者向社区和其他组织的求助证据,没有遭受家庭暴力受到伤害的证据,或者没有遭受冷暴力的客观表现的证据,仅有一些模糊的照片或者个别证人的证言,这样也无法让法庭能够根据证据规则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还有些原告主张被告有不忠于婚姻关系的行为发生,但是也仅有个别照片、聊天记录等材料的,也不足以让法院采信并认定事实。所以,婚姻案件的原告举证难和原告不会举证,加之劝和不劝离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共同导致判决不准离婚或驳回原告起诉的比例较高的情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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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判决不准离婚的比例

8、离婚案件是上诉率非常低,仅有3.96%。

在抽样的案例中,仅有8件案子提起了上诉。如图8所示。

这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一年内,仍然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是认定感情确实破裂的条件之一。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的规定以及我们的律师执业实践,提起上诉到获得二审判决结果的时间往往在3-6个月,且离婚案件的二审有较大的可能是维持一审作出的不准离婚的结果。因此,从诉讼利益上来说,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了重归于好或者等待时间第二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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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离婚案件二审比例

婚姻和家庭的维系,是要每个成员都用心参与、小心维系的。婚姻家庭关系一方面比其他关系更为牢固和可靠,另一方面又比其他关系更易碎、更敏感。“离婚”两个字,如果不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切勿随意出口。一旦提出“离婚”,那对婚姻家庭关系来说,是一种不可修复的伤害。但是,如果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那么要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准备好各项的主张和相应的证据,以求尽可能快地获得法院的支持,或者使得对方同意离婚。长年累月的离婚诉讼,不仅会增加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会造成家庭的长期割裂,影响到每个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心智成长。

离婚,慎且决。
离婚,慎且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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