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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关于孩子的那些事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10:26:40 浏览次数:640

       当今世界,如果夫妻两人的婚姻已经没有持续的必要,但我们依然坚持双方都不应该因此替代子女做出选择,剥夺孩子同时享受父爱和母爱的权利,那么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子女的相应权利呢?下面就有专门讲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的那些事儿:

一、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抚养费一般包括是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开支,教育和医疗费用都可以以发票、收据为准。而具体生活开支是经常被忽略的问题,而随着子女年龄的长大,抚养费可能会随之增加,那么约定时就应按月支付的基础上设置好每年的上浮比例或者具体金额。这样才能在监护一方负担加重的时候提出依据和谈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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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子女问题容易被忽略的两大问题是户口迁移和更改姓氏,户口处理和姓氏变更都是需要另一方的高度配合才能办理的,所以无论是离婚后的生死不复相见的决绝,还是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缠都可能导致对方就是不配合。所以,这两点如果双方能够协商的基础上是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就这两件事的配合义务单独写明,如果不配合,那么对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将来如果真的发生不配合的情况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时候,就有了可以受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既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子女抚养权转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在十周岁后自主选择随同父亲或者母亲生活,但是如果离婚协议没有对这种选择权加以保护,那么具体落实抚养权的变更就需要通过未监护的一方协助子女到法院诉讼解决方可,所以,对子女抚养权自主选择就变得极为重要了。

四、关于夫妻双方将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子赠与给共同生育的子女的情况,这项约定应该尽可能具体到过户时间,如果还有按揭,谁来支付,如何支付以及过户前的居住前问题。因为其实这种赠与行为是非常特殊的,司法实践中认为有关房产的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应受保护,不适用赠与交付前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即使房产因客观原因没有实现马上过户,只要约定清楚,又有子女占有房屋居住的实际情况。笔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抽样判决发现,只要约定明确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所有爱情的终结和婚姻的结束,孩子都拥有同时享有父爱和母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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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示:很多人在起草离婚协议的时急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草率了事最终发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实则,每个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其实都有自己格式的离婚协议模板,要想成功办理到登记手续,是需要知晓模板或者能够将自己已经起草好的内容准确、明白的找到相应的位置填写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