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一起承担的责任,我全给了,我可以追偿嘛?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6-08 10:21:50 浏览次数:6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如何理解上述法条,总的来说是应当清偿且自己应清偿份额完毕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一般限于“超过自己清偿份额完毕的”部分。而清偿债务的债务人针对其他每一个连带债务人的追偿额度限于该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即例如,ab共同欠c的债务20万元(a应当还10万元,b应当还10万元),c找到a偿还全部债务,a偿还之后就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此权利仅限于对b具有b未能偿还的部分享有债务,即10万元。
当然,上述法条还提到了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被追偿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份额的情形,如此会产生个别债务人无力负担部分的再次分摊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按比例进行分担。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打伤了戊,其四人应当共同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费用。甲全部履行了赔偿款项后,向乙丙丁各求偿30万元,丁支付了10万元,但乙丙无任何财产。此时甲有权向乙丙请求偿还的20万元应当在甲丁之间再次分配,即甲有权再向丁求偿10万元。
案例展示: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民终384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某山公司是否应当对机械化公司已被执行款项的50%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4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周某退还陈某保证金10万元,机械化公司及某山公司对周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220元,由周某、机械化公司、某山公司负担。陈某以该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从机械化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104620元款项。某山公司、机械化公司在该判决作出后以及陈某申请执行过程中均未对该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山公司提出周某私自收取案外人陈某交纳的保证金源于机械化公司疏于管理,周某未退还该保证金源于机械化公司监管不力,故对于10万元保证金的过错责任应归属于机械化公司的上诉理由,实际上是对生效判决提出异议,而该事项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某山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2018)川04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明确机械化公司与某山公司的责任份额,而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某山公司、机械化公司疏于对周某分包工程、收取保证金的管理审查的过错责任大小,据此,一审判决某山公司对机械化公司已被执行款项104620元的50%即5231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或者其他消灭债务的行为后,取得代债权人的地位,而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在追偿权的范围内行使原债权和从债权的权利,但是行使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相应地,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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