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问题的法律分析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8-19 11:03:42 浏览次数:780
《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此规定主要解决涉外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该条款规定体现出我国对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采用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规定三个连接点,依顺序选择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其中对于婚姻缔结地的采用是有限制的,只能是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姻的,才适用该婚姻缔结地法。
随着我国国际发展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极为常见,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出现对原有的规则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武器,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法律适用法》第21条以“属人法”为结婚实质要件的首要准据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越迈越宽,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婚姻缔结地可能与当事人双方之间并无真正的联系此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决定当事人的结婚能力,缺乏合理性,有悖于实质正义。而且绝对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给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机会,当事人可能有意挑选结婚实质要件比较宽松的国家作为婚姻缔结地,亦不符合实质正义。同时,第21条中的“属人法”主要定位于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局部兼顾当事人“本国法”,十分科学合理。
其次,《法律适用法》第21条采用复数连结点,灵活设计各连结点之间的关系,相较于我国原有规定所采用的单一连结点更能实现选法的合理性和灵活性。第21条采用了“共同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及“婚姻缔结地”三个连结点,并依照各连结点与法律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进行排列组合,形成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充分体现了规则的灵活化,以实现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
然而对《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进行仔细推敲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一些细微问题,有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适用法》第21条对连接点的规定有欠缺。如果结婚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结婚也不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那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便成为问题。这样一来,单单依照该条规定便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可能会造成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虽然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条的规定,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是仍然对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扰。
其次,《法律适用法》第21条中的用语不严谨。第21条选择使用“结婚条件”一词,而非“结婚的实质要件”。而“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国际私法上有其特定含义,“结婚条件”则不然:人们不知道“结婚条件”到底是指结婚的法律条件、经济条件还是其他什么条件;不仅如此,“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是“结婚条件”之一种。
因此《法律适用法》第21条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其实,前文所提到的连接点的规定有欠缺之问题可以通过援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完善,即添加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连结点。当缔结婚姻当事人双方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而且也没有在一方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时,有了最密切联系地这一连接点便能弥补了连接点欠缺之缺陷,使得对连接点的规定趋于完整。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