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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丢失,是自认倒霉,还是奋然维权?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4-03 14:21:42 浏览次数:322

  案件看点:

1、银行的工作人员或业务人员私刻印章,或持介绍信等其他能够使第三人相信其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虚构事实向第三人揽储的,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与银行之间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2、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代理机构在向客户支付款项时,除审核银行卡、密码外,还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证明银行卡主和取款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银行对其尽到该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时,银行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丢失存款的客户赔偿全部损失。

案情简介:

邮政银行与邮政银行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清单》,委托邮政银行代为办理个人储蓄存取款业务。邓某在该邮政所上班,从事个人存取款业务工作。2011年11月期间,陈某经邓某推荐,在邓某办公室签订《存款协议》,将250000元人民币存入邮政所,并办理活期储蓄卡及存折。邓某私刻公章加盖在该协议上。之后,邓某以银行封存存折为由,收走陈某的存折,并凭原始密码,盗取该笔250000元存款。邓某案发,被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刑。但陈某的损失未通过刑事程序追回。陈某遂起诉邮政银行。

      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与邮政银行之间是否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律师解析:

  围绕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邓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邮政银行应当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或行为人的原因造成在形式上能够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的现实。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因此,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邓某确系邮政银行工作人员。陈某与邓某签订《存款协议》的地点位于邓某在邮政银行的办公室内。邓某私刻了邮政银行公章并加盖在协议上。以上几点原因,足以使得陈某地相信邓某确实是邮政银行从事个人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并且是与邮政银行签订了协议。在这一过程中,陈某因以上几点原因相信邓某的身份,不存在过失,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邓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邮政银行因当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二、邮政银行与陈某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如前述,邓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邮政银行应当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表见代理发生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邓某与陈某签订存款合同并接受陈某存款的行为,视为邮政银行的行为。邮政银行与陈某之间建立起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依法应当有效。在存款合同履行期间,邮政银行应当保证陈某的资金安全,并如实计息。

 
    第三、邮政银行付款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陈某与邮政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如前所述,陈某实际上已经将资金全部存入银行,交由银行占有,自己取得了储蓄卡及存折。在事实上,陈某与邮政银行之间已经发生了储蓄存款的资金交易。该笔资金虽然立即被邓某盗取,但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且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没有影响。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邮政银行的代理机构在支付款项时除审核银行卡、密码外,还应当按照该规定审查证明银行卡主和取款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对此举证责任应由邮政银行承担。但其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支付款项时已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陈某将银行卡交与邓某,且未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密码被盗的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其存款被他人盗取,且并无证据证明陈某与邓某有恶意串通盗取存款的故意,其关键原因亦在于银行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上陈某对存款被盗并无过错,邮政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了银行印章、合同、工作证件、办公环境等条件与储户签订存款合同或者向储户揽储,足以使储户认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的,银行将承担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与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义务。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取得了储蓄卡或其他存款凭证的,即与银行之间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在进行支付付款时,银行应当承担审查的义务,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储户的存款在银行丢失,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存款丢失的法律责任。银行一方不能证明自身已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