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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传谣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10 14:02:11 浏览次数:222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信息传播已经变得越来越快捷和广泛,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真假难辨、监管不力等原因,造谣传谣的现象也日益普遍。一般来说,造谣是指编造虚假信息,故意误导公众的行为,传谣是指将未经证实的消息或不实信息故意传播给公众的行为。

造谣传谣者编造、散布此类缺乏真实依据的信息通常是以诽谤他人、攻击竞争对手、制造舆论、吸引关注等为目的,不仅可能造成个人的名誉损害、隐私泄露以及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损害企业的形象及信誉,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制造社会恐慌及打击公共信任,故本文将分析此类造谣传谣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

造谣、传谣行为依照其情节严重程度及危害程度,分别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领域,造谣、传谣行为主要侵犯的是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人格权即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一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本文语境下需要特别注意的一项请求权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姓名权、名称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在造谣、传谣事件中,常有造谣传谣者以某个权威人士或相关组织的名义来编造谣言,以增加谣言的可信度,此类行为可能涉嫌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肖像权

所谓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如果某人未经他人同意,在公开场合或者网络平台上发布一张他人的肖像照片,并加上虚假的文字说明,如指控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等,这些虚假内容可能会损害被拍摄人的名誉和形象,从而侵犯了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4)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即,如果造谣传谣行为造成了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可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5)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所谓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谓个人信息则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如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披露了他人的隐私或个人信息,并加以歪曲或虚构,如故意传播他人的照片、通讯录、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对被泄露信息的个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生活困扰,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2.行政责任

造谣、传谣行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谣、传谣的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1)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如果谣言内容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此类特定信息,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寻衅滋事罪

如果谣言内容不涉及上述特定的信息,则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某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条虚假信息称一家知名酒店内发生了一起性侵案件,并在帖子中附有一段所谓的“现场监控录像”。然而这段录像实际上是一段淫秽视频,不是该酒店的监控录像。此行为属造谣,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此罪并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仅是传播而没有牟利也可能构成此罪。


三、结语

无论造谣、传谣行为最终将承担何种责任,作为受害者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固定证据,如在网上被人造谣时,在联系侵权者或者平台前,先将侵权的图片、视频、文字等进行截屏、录屏并用其他设备拍摄下截屏、录屏的整个过程,如果无法确认自己保存的证据是否有效的,可以采用线上公证或第三方时间戳取证的方式进行固定证据,做好这一步将更加有利于下一步的维权行动。


        作者:韩萱

美工/编辑: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