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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那点事之 失业保险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条与实践的博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17 14:46:25 浏览次数:523

一、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详见《失业保险金那点事之领取条件和标准》一文(链接)

二、司法机关对失业保险金的受理规则

四川省的执行标准为附条件的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高法〔2020〕39号中关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社会四险保险待遇损失的受理前提:

1.养老保险待遇(六个条件):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其他三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或缴纳费用+劳动者无法补办+劳动者符合享受医疗(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律师解析:实际情况通俗易懂的反推则为,如劳动者自身条件不满足(退休,如年龄未满退休年龄或者并未满十五年养老保险条件)(医疗,如车祸、第三人打架斗殴)、(生育,如生育保险未连续购买满一年);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补办或者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如劳动者阻碍用人单位购买,劳动者本人另有主体已经购买了相应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无法购买则法院都可以不予受理。总结表格如下:

保险名称

受理条件(同时)

任一推翻条件

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另有主体已经购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通常四个月内可以补办,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进行答复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年龄未达标或购买未满15年。

医疗(生育)

保险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另有主体已经购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通常四个月内可以补办,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进行答复

符合使用社保医疗保险诊疗范围

劳动者系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不属于医疗保险范畴

购买足够月份

购买未满足够月份本身不享有相应待遇

失业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另有主体已经购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进行答复

自身条件满足

 

不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那点事之领取条件和标准》

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社会保险当然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可是在如下(二)中依据司法实践案例中却等同于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三)司法实践存在与法条不同的分歧

(1)劳动者是否具备办理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属于社保管理部门的受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支撑案例:(2016)豫0103民初2211号)

裁判观点: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产生的损失和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的基础是原告是否具备办理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该问题应通过社保管理部门予以解决,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对其是否具备办理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作出认定并已明确不能补办,故其起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另,原告在与被告处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明确同意除该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的向其进行的经济补偿外,不再向被告及其关联公司以及所有公司和关联公司的高管、董事、雇员、代表或代理主张任何权利,该行为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亦应遵守。综上,本院对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劳动者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领取数额未经相关劳动部门确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类案案例:(2019)鲁02民终1392号))

裁判观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失业金损失9000元,因原告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领取数额未经相关劳动部门确认,本案不予处理。

 

作者: 阎欣   

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