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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那点事之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员工的失业金损失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18 14:34:56 浏览次数:757

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未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呢?我们先一起回顾一下作者之前写过的关于领取条件和期限的文章-详见《(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链接)。并补充一个关于劳动者停止领取的情况: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言归正传,员工未领取失业金,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详见《(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内的情形下,根据案例检索的结果在不同情况下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形成了构成要件,最终形成了不同的主流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失业金损失


理由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该项义务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规避法定义务,规避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所以,员工在符合领取条件下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并得到了胜诉的判决结果。


案例支撑:(2022)辽03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案中,2017年1月1日王振德与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向王振德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要的材料,王振德向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以“本人以在辽阳缴纳保险,农业户,不能调转”为由,不需要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虽然王振德出具了该说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该项义务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规避法定义务,规避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另,2019年12月30日,王振德与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后,王振德向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提出办理社会保险的申请,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现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与王振德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判令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给付王振德失业金损失15,09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理由二: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案例支撑:(2022)豫08民终1091号


摘要:本案中,张海玲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现鹏远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为张海玲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一审法院判决鹏远公司支付张海玲失业金损失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二: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员工失业金损失。


理由一:员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


支撑案例:(2022)苏08民终1307号


摘要: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因被告过错造成,如因被告在社保部门登记错误原因造成原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可申请更正解决,失业保险金的最终实际能否领取还应以符合上述领取条件为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业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理由二:员工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的失业金损失。


支撑案例;(2022)辽01民终620号


摘要:如一审法院所述,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虽然未足额给李莉缴纳保险,但截至目前,李莉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的失业金损失,即后续是否存在重新就业事实。故,一审法院对李莉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待其实际发生失业金损失后,可另行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022)津03民终1435号


摘要:石化管件公司已按期为闫庆崑缴纳失业保险,闫庆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向相关社保部门申请,现闫庆崑是否存在损失及因何产生损失并不确定,而直接诉请石化管件公司承担失业金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理由三:员工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 未办理失业登记:


(2023)湘01民终3046号


摘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李攀未办理失业登记,未同时满足前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 员工主动离职。


(2022)鲁02民终5464号


摘要:本案中,刘桂芬出具辞职申请,刘桂芬主张青岛龙源发食品有限公司利用自身对工资对政策的掌握优势,用强势地位要求其书写,但刘桂芬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自己所签署文件的内容及含义,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刘桂芬提交的录音不能证明其出具离职申请时青岛龙源发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行为,则应当视为离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刘桂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领取失业金人员,其关于失业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员工已经重新就业。


(2023)鲁02民再215号


摘要:关于失业金损失问题,根据潘加军提交的证据,其于2019年8月26日进入其他公司工作,即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故原审对其主张的失业金损失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理由四:员工未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的证据。


(2022)黑09民终7号


摘要:本案中,原告王晓娟要求被告不动产登记中心补偿未为其交纳失业保险给其造成的损失,但未提供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实不能补办的证据。对其未办理失业登记,也未向法庭出示证明其向相关机构申请失业登记未登记成功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失业金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理由五:员工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2023)陕01民终4765号


摘要:通过本院查明的事实可见,宝德信公司已给王省刚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王省刚也已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因此,王省刚起诉请求宝德信公司支付王省刚失业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省刚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中,王省刚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能够成立,故对王省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阎欣    

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