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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方式 ——以杨高翔与东方航空案为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6-07 14:42:20 浏览次数:274

一、案情简介

东方航空公司(一审被告)曾推出“达人券”优惠计划,旅客杨高翔(一审原告)作为延长“达人券”使用期限,利用会员身份频繁大量购买机票后又大量退票以达到延长“达人券”的使用期限的目的。东方航空公司在发现杨高翔存在上述行为后,根据《会员手册》关闭了杨高翔的会员账户并取消了其账户中未使用的消费积分。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会员手册》是否有效,杨高翔是否违约,东方航空公司是否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二、裁判要旨

(一)一审观点

被告已向原告发出了以《会员手册》为内容的要约,原告以使用卡片之行为做出了承诺,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会员手册》系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是被告已经尽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合同内容并未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故《会员手册》有效;从原告杨高翔的退票数量、购票目的和退票时间综合来看,原告滥用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属于《会员手册》法律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不当行为范畴;《会员手册》中有约定解除权条款,故被告有权依据该条款解除与原告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二)二审观点

1.合同形式合法且已成立,《会员手册》涉案格式条款有效

东方航空公司通过服务热线、APP、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发出要约,杨高翔根据自由意志决定发出承诺,符合法律规定,东方航空公司制定《会员手册》,明确东方航空公司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符合行业惯例,亦不违反合同法之规定。虽然《会员手册》系东方航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东方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杨高翔存在不当行为

杨高翔滥用了会员权益,多次大量的购票退票的行为,超出了正常使用的范围,有违合同诚信和信赖义务,亦与《会员手册》确定的合同主要目的相悖,同时也影响了东方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并损害了其他旅客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原《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会员手册》中法律条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不当行为。

3.东方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取消杨高翔会员积分。

(1)东方航空公司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会员手册》法律条款第一条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款,故东方航空公司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取消杨高翔会员资格、积分的权利。

(2)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东方航空公司未提前6个月通知即关闭杨高翔账户导致账户内积分无法使用,违反了《会员手册》的约定,现杨高翔要求恢复该笔积分的上诉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东方航空公司应当返还上诉人杨高翔积分432,999点

三、案例评析

(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一是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造成人身损害和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是格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是对于免责或减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三是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7条,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并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 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方式

首先,判断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订立的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成立的前提,部分特定的合同需以法定形式订立才能生效。本案中法院就先判断了合同订立形式是否违反法律。

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一般的合同在承诺到达时即成立,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要约的撤回、撤销,承诺的撤回、撤销,要约和承诺的作出方式等都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本案中,法院认为未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根据要约,其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时,合同仍然成立。

最后,是对格式条款特别规定的判断,包括格式条款的三种无效情形,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三项法定义务,一一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有一项不合法就可以判定格式条款无效。但同时也应注意,格式条款的无效不代表的整个合同无效,也并非所有格式条款都无效,在判断提示方式是否显著时,应适以一般人的标准;在判断是否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义务时,要综合考量双方缔约时相关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整体均衡,而不是孤立的判断某一条。

作者:韩瑄    

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