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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03 16:58:11 浏览次数:316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根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时不须支付对价。虽然(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并且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2、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可以撤销的情形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案例

基本案情:张老与辛老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大儿子张某强、二儿子张某平和女儿张某珍。2019年12月,张老与辛老向张某强、张某平各赠与款项32000元。2020年,近八旬的张老两次因病住院治疗,但受赠的两个儿子既未前来看望、照顾,也未为老人支付医疗费。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张某强、张某平的赠与。大儿子张某强同意返还父母赠与的款项。小儿子张某平辩称,自己没有对父母不闻不问,也没有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有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和残疾人低保,完全有能力支付医疗费,也正因为有经济能力才从积蓄中拿出一部分赠与两个儿子。但张某平并未举证证明其对父母已经尽到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一审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仔细释法明理,调和亲子关系。但最终原、被告仍意见差距较大,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一审法院认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未获赠与,两被告作为子女均有义务为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张某强、张某平二人在接受赠与财产后,对其父亲的医疗费用并未及时支付,反而针对医疗费的给付与张老对簿公堂,且两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对张老及辛老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张老及辛老有权撤销与两个儿子之间的赠与协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老和辛老对两儿子的赠与,张某强、张某平分别向张老及辛老返还其接受赠与的3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撤销行为作出后,法律后果应该是赠与合同变成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原状,赠与人应当享有物权请求权,即原物返还请求权。

作者:知识中心 王紫彤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