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类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6-30 14:48:59 浏览次数:577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包括多种,主要分为有效、已成立未生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情形和具体法条规定进行阐述。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股权转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股权转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按当事人意思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股权,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因欺诈、胁迫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及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撤销的,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效力待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效力待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
1.无代理权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无权代理的类型有三种,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无权代理,由于该代理行为在实施时并非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其法律效果不能直接及于被代理人,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因此,无权代理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的,则确定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作者:知识中心 王紫彤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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