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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服工伤认定的 救济途径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14 16:47:49 浏览次数:120

一、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或个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收到社保行政部门送达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2、受理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是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社保行政部门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保行政部门。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是最初作出决定的社保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需载明“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故具体复议机关和受诉法院详见收到的决定书。

3、材料提交

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带上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复印件、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若是由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还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交给相关的政府部门。

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的材料包括:起诉书及其副本、证据清单、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的证明文件、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事故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或者职业病鉴定书)等。

4、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此处需特别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收到工伤决定书后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行政诉讼仅做合法性审查,如果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对社保行政部门社保行政部门做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在适用法律和程序上无异议,仅认为事实的裁量和适用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先行选择行政复议救济为宜。

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或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若法院已经依法受理行政诉讼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