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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实务要点解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17 14:36:15 浏览次数:146

近些年,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案件增长速度很快,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司直接提起诉讼为视角,梳理一下高管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实务要点。

一、管辖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件,在实践中对管辖法院的认定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2)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根据被告类型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地域管辖规则。

1)公司股东与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应当适用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则应当适用侵权行为理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身份的确定

  本段主要探究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作为被告的相关实务要点。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216条规定)

(2)查看公司章程是否对高级管理人员有特别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则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3)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公司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解聘手续等相关材料,也可以用以主张被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实成立。

(4)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结合实际履职情况确定,比如公司的相关会议、以及公司在日常审批流程中或对外签署一些合同等相关文件时,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签字的材料。

(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基础。对于上市公司,通过追溯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查阅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材料,有条件检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上述信息,则更应当考察公司章程、内部决议、工商登记资料、财务凭证、会议纪要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交易文件(包括交易合同、来往邮件、函件、公司内部公示信息等材料),对于资金往来、财务凭证掌握情况、公章证照、重大交易合同等保管情况应当重点关注,着重考察行为人对于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高管人员任免以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影响情况。

三、侵权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损失相关的裁判规则

(1)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典型表现是利用高管地位获取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利。——(2021)最高法民申1686号

(2)公司损失的界定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判断,并无统一标准或确定方式。——(2021)最高法民申2170号

(3)公司初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之下,高管如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可能会导致诉讼不利后果。——(2020)苏民申1379号

作者:知识中心  王紫彤
责任编辑/美工    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