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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汽车之后,消费者想要退一赔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20 14:28:36 浏览次数:175

目前汽车已经成为家庭的重要出行工具之一,每年销售的新车,买卖的二手车,进出口的车辆加在一起都是非常庞大的数字。尤其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迅速提升,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汽车制造大国,汽车买卖相关的纠纷也随着销量的增加而不断增加。而在汽车纠纷领域中,又以退一赔三的争议最多。毕竟钱帛动人心,一来一去四倍钱款会引起许多人的关注。本文将以汽车买卖为基础,来谈谈消费者买到汽车之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在退一赔三的诉讼中获得胜利。

一、“退一赔三”的法律基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形

(1)车辆登记用途为商业或者营运用途的,比如出租车、网约车等。

(2)车辆在功能上不可能作为生活使用的,比如大货车、大巴车等。

(3)非自然人购买车辆的,比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如果存在自然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车辆的,应当按照真实车主的身份和购车用途来判定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欺诈

  退一赔三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诉讼的核心,根据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的观点总结,欺诈行为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四、不同购买方式下对欺诈行为的认定的关注要点

  (1)4s店销售

 4s店销售主要是新车销售,新车的买卖最容易在交车环节中出现争议焦点。比如PDI信息的告知以及车辆整备信息告知的争议。

  (2)二手车销售
经常发生的消费纠纷的点是“车况问题”,比如事故车、泡水车、调里程表、拼装车、改装车等问题。

例:姚群与无锡市聚德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杨爽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江苏省(2019)苏民初4540号)

基本案情:消费者姚群以购买的二手车辆真实里程(6万多公里)与告知里程(5.2万公里)差距过大为由要求聚德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因欺诈事实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3)进口车销售
平行进口的争议重点在将国外的二手车翻新作为新车进口进入国内销售以及平行进口车存在进关前的符合性改装问题。前者可以直接采用国内汽车销售的争议解决思路进行,后者有法律规定,汽车进口商在车辆进口报关时,也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车辆的真实情况,若存在未如实申报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举证责任的应用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3条第3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交付6个月内出现有可能购车欺诈的情形时,有法律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六、案例分析

上诉人张金维、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5日,张金维向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通宝汽车公司”)购买宝马X4 1997CC越野车一辆,价款451150元。同日,信达通宝汽车公司向张金维交付车辆。2016年7月6日,张金维将该车辆开到永安市易洁汽车服务经营部进行车辆玻璃贴膜及整车镀金美容,2016年7月7日,该经营部拟对该车进行全车镀金施工前,张金维发现该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疑有车身油漆面翻新现象。张金维随即联系了信达通宝汽车公司进行交涉并向三明市梅列区工商局12315投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经鉴定,该车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是重新喷涂翻新的漆面。张金维遂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4511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倍赔偿购车款1353450元。  

裁判要旨: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真实情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该案二审依法改判,涉嫌欺诈的汽车销售公司,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45115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购车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还需另外赔偿三倍购车款1353450元。

评述:本案中,信达通宝汽车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情况,其工作人员向张金维介绍涉案车辆时称该车是全新车,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给消费者张金维造成了错误的认识。据此,法院二审认定信达通宝汽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信达通宝汽车公司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作者:知识中心 王紫彤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