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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21 16:20:22 浏览次数:12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徐遵芳、徐建勇、徐训元、戴其连。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如东保险公司)。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保险公司)。

徐宝如系苏F0625871运输型拖拉机的所有人,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05年5月26日。2008年8月26日,徐宝如以驾驶员身份向如东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驾车人员平安保险,保期一年。该险种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6.5万元,其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条款特别提示第5条约定,如果本保险单未约定受益人,则意外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遗产给付法定继承人;第6条约定,本保单只适合持有效驾驶证、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驾车人员购买。

当年9月3日上午,徐宝如驾驶拖拉机倒垃圾时,因卸车滑坡而意外死亡。嗣后,徐遵芳、徐建勇、徐训元、戴其连以继承人身份要求如东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6.5万元未果,遂起诉。

南通保险公司辩称:徐宝如在如东保险公司购买驾车人员平安保险,如东保险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由如东保险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如东保险公司辩称:徐宝如购买驾车人员平安保险是事实,但徐宝如在购买该保险时隐瞒了其驾驶证过期且未年检的情况,违反保险法及合同法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一、如东保险公司赔偿徐遵芳等3.25万元;
二、若如东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给付的,由南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徐遵芳等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保险合同所涉险种为驾车人员平安保险,被保险人属特定群体,范围明确。作为保险人的如东保险公司,对此应当熟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仅能对上述特定的群体发出要约或者接受其要约;在投保时,其应对此进行询问,并由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以为辅助,否则应拒绝承保,以防风险。更何况,因驾驶证系行政机关许可核发,如东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要求投保人徐宝如提供有效驾驶证以对其是否符合被保险人的条件作表面真实性审查并不困难,这是其在缔约前的基本审查义务,是订立合同的基础。如已善尽此审查义务,则不存在徐宝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因此,这一审查义务是如东保险公司的先合同义务,是对自身利益的应有照顾和关心。但如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未尽到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所应具有的一般注意义务,对徐宝如是否具有有效驾驶资格持放任或者盲目相信的态度,不作审查,即予承保,已违反了上述先合同义务。

徐宝如所投险种名称为驾车人员平安保险,通常理解,驾车人员当指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徐宝如曾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应知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过一定期间即应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证前,其不具有相应资格。作为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自己是否符合驾车人员的条件,但较之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如东保险公司,所投保险究竟与此有何具体法律关系,不能苛求徐宝如完全知情。它是如东保险公司在就被保险人徐宝如的有关情况向其提出询问并对保险条款作出说明的基础上不断增加注意的过程。本案保险单还包括投保单、保险费收据及保险条款简介等内容,徐宝如虽在保险单中以投保人身份签名表示已接受投保人声明条款,但从事后双方争议情形判断,如保险代理人已对保险条款或者对保险条款简介作出说明,并进行通常的询问,保险代理人应当了解徐宝如是否符合被保险人的条件。因此,徐宝如对此虽有过错,但并非恶意为不实的说明,亦非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其过失的程度相对较轻。

徐宝如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后不到10天即驾车意外身亡,对此损害事实各方并无异议。而上述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其具有相应的期待利益,为其生前所依赖,如东保险公司违反上述先合同义务使其信赖的合同利益遭受损害,该公司的行为与此损害事实之间显然有相当因果关系,其应依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如东保险公司对其销售的驾车人员平安险的投保人资格熟知,其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将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并就投保人是否具有投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询问。然而,如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商定过程中不询问徐宝如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亦不作资格审查,就与徐宝如订立了保险合同,以致徐宝如认为该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资格未作要求,相信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东保险公司能够支付保险金6.5万元。虽然该保险合同因徐宝如不具备投保人的资格可以解除,但如东保险公司违反该保险合同说明及询问的先合同义务,致徐宝如信赖的保险赔偿金无法实现,或者说使徐宝如丧失了可以订立其他人身保险合同而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机会,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作者:知识中心 王紫彤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