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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需要注意?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25 16:24:11 浏览次数:174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定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买卖合同形式。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和出卖人可以自行约定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的期限内分为多次进行支付。

二、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三、如何区分“分期付款”与一般的买卖合同?

案例1威海威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2023)01民终2107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案涉三份买卖合同虽约定案涉货款分多次支付,但首钢建设集团每次向威海威高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均不相同,且双方对以房抵顶货款进行了约定,而非直接约定在一定期限分批向威海威高公司支付货款,故本案不符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2江阴市荣吉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02民终7975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分期付款买卖通常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形式。本案中,案涉货款虽分多笔支付,但仅约定了货款支付条件,并未就付款期限约定确定的日期;且根据合同约定,荣吉公司系分多次供货,双方约定在小高层及主体封顶前,货款系每月支付至上月结算额的60%,付款金额亦不确定。故案涉合同并不符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双方债权债务即已确定,总给付的内容和范围一般不再发生变化,具有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特征。应当区别于持续多次交付、滚动支付的连续买卖关系。

四、分期付款的催告程序

民法典第634规定了分期付款的催告程序,要求出卖人行使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之前,必须先行催告,并给买受人以支付到期价款的合理期限。

五、分期付款与附期限付款的区别?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把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分期”是指买受人将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价款至少分三次(三期)向出卖人支付。这种分期付款债权债务都已经确定。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依据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但每期付款附条件的,属于附条件的分次付款合同,而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为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时间,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但每期附条件的“分期付款”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而不取决于期限是否到来,属于附条件的分次付款合同,而非附期限付款合同,更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作者:知识中心 王紫彤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