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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11 16:38:24 浏览次数:247

一、寻衅滋事的含义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随意性。这里的随意性包括主观动机的随意性和行为方式选择的随意性。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具有非正当性,即不是争论、协商、举报或者报警、诉讼等法律所规定的或者主流价值观所提倡的合法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直接选择使用暴力等方式。

2、判断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一种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众为之普遍遵守的利益结构体,一旦遭到破坏,势必使得不特定多数人不安。判断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是否遭到破坏,关键要看行为人侵犯的是否为不特定对象利益,具体可从行为人与对象是否存在特定关系、是否事出有因、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三个方面考量。

3、判断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和法条竞合。司法实务中,经常有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是为了讨要债务、被害人有过错、有拉劝行为等,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对此,根据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办理涉恶案件法律适用等相关规定,讨要债务、被害人有过错、有拉劝行为并不能当然成为该罪的法定免责事由。如为讨要合法债务,引入不相干人员参与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为讨要合法债务实施上述行为后,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一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只有当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该罪的免责事由,或者因与催收非法债务等罪名存在法条竞合,可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三、案例(【案号】一审:(2019)豫0324刑初43号 二审:(2019)豫03刑终546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仁尧。

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期间,被告人常仁尧在栾川县实验中学就读;2000年2月至同年6月,被害人张某某曾教授其英语并担任班主任(现任该校历史老师),之后二人工作、生活无交集,亦从未有过联系。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

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后常仁尧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发布视频,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等。随着该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据监测统计,自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同年12月27日17时19分周期内,以“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为监测对象,共获取舆情信息99648条,其中微博数据总量达76771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余人次。其中,仅2018年12月20日一天就产生36421条舆情信息。常仁尧拦截、辱骂、殴打张某某及相关视频在网络上的传播,造成张某某身心伤害,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常仁尧在从杭州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向张某某书写了道歉信。

裁判结果: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
一审判决: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二审:维持原判

结论:被告人常仁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客观上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在网络上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进行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传播进一步升级,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同步,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