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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冒名顶替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10 17:01:03 浏览次数:15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 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构建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自主使用刑法保护的特别条款,将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从流转型扩展至与特定利益相关联的使用。 

一、冒名顶替罪的犯罪构成

冒名顶替罪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状态为故意。
(一)冒名顶替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 格或就业安置待遇。

(二)冒名顶替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公务员录用和就业安置的管理秩序。

二、盗用与冒用的界定 

本罪的盗用与冒用是并列的、不同的含义。本罪的盗用与冒用应当是不同的含义。首先,从法规范的角度来讲,根据本罪的罪状描述,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盗用与冒用一词是并列放置的,如果存在盗用包含冒用含义的情况,罪状描述应当为盗用他人身份,冒用一词在这样的解释情况下是多余的,将盗用与冒用并列放置,显然是立法者有意而为之。其次,从法秩序统一的观点来看,盗用、冒用的含义也应当是不同的,在《刑修十一》出台后,《教育法》也进行了修订,第七十七条以冒名顶替罪为标准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第三款规定“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第四款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从这三款来看,盗用与冒用的含义应当是有所不同的,盗用与冒用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教育法》与《刑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同一修订机构,两部法律中同一内容的含义应当是相同的。由此可见,本罪中盗用与冒用的含义是不同的,不存在盗用包含冒用的关系,盗用与冒用的关系是并列的。本罪中的盗用是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身份;本罪的中冒用是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

三、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冒名顶替行为是一个复合型的多行为,在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领域表现为物色被顶替者、中途截留或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准考证和学籍档案、伪造户籍资料、冒用身份、通过入学审查等;在冒名顶替公职、就业待遇行为样态中表现为盗用姓名、冒用退役军人身份、伪造学历档案、通过入职核查、顶替就业待遇等。整个运作过程涉及多个部门与环节,几乎每个行为都有触犯相应罪名的可能。首先,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根据立法机关对渎职罪适用的相关解释,高等学校招生人员和中学填报考生信息的人员也属于代表国家行使招生职权的人员;根据司法机关对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规定,涵盖了伪造、变造影响招生工作的资料以及虚假材料等情形。其次,冒名顶替上学、入公职必然涉及伪造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该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最后,冒名顶替成功离不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必然会触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罪名。 

冒名顶替罪运作过程中涉及符合不同性质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多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使得数个罪行相互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属于牵连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三款对冒名顶替罪的牵连犯处罚原则作出了明文规定,使得冒名顶替罪进入法定牵连犯的名单。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